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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封闭基金免税

买卖封闭基金免税

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规定,从2003年1月1日起,继续对投资者(包括个人和机构)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。

此次出台的文件并未规定有效期,分析人士认为,这可能意味着,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, 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会被征收印花税。由于开放式基金已成为基金业发展主流,按照目前形势推测,所有封闭式基金将可能在今后的10余年里陆续完成自己的使命。因此,有分析人士认为,此次出台的规定很可能是关于买卖封闭式基金印花税总量的“最终解决方案”。

在我国第一只封闭式基金诞生的1998年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》。通知规定,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,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。
2000年和2001年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决定将暂不征收印花税的政策延期至2000年底和2001年底。此后,两部门未再发布过关于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是否征税的规定,但在实际操作中,一直免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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