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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本票结算规定
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是:

(1)银行本票在指定城市的同城范围内使用。

(2)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。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,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、5000元、10000元、50000元。

(3)银行本票的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(不分大月小月,统按次月对日计算,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)。逾期的银行本票,兑付银行不予受理,但可以在签发银行办理退款。

(4)银行本票一律记名,允许背书转让。

(5)银行本票见票即付,不予挂失。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被冒领的,可以办理退款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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